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2016-019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飞跃路2686号,本公司六楼第一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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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曲慧霞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会主席闫福录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1名高管(股东)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5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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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2015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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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2015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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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2016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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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2015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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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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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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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2015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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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发行永续中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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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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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议案名称: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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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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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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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普通决议事项:序号1-9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序号11议案未获得审议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序号10议案未获得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桂馨、王晓丹
(二)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会议由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卢桂馨、王晓丹二位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1日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接受长春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受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材料,公司已向本所做出承诺与保证,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查,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6年 4月20日、2016年4月27日、2016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1》)、《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通知》及《公告1》、《公告2》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具体内容,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6年5月10日下午13:00时,现场股东大会在长春市飞跃路2686号,本公司六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进行;采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均符合公告内容,其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代表共计15名,公司9名在任董事 、4名在任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1名高管(股东)出席了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6,014,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的内容审议了下列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8、《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9、《关于拟发行永续中票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11、《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因第5、6、7、8、10项议案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上述1-9项普通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第 11项议案未获得审议通过。
第10项特别议案未获得审议通过。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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