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97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公告编号:2016-00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14 号文”核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900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64元,募集资金总额2,330,1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96,230,06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3,929,93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567号《验资报告》。
一、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要求,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以及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和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与招商证券一起统称为“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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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专户中存储的金额2,246,274,240元,包括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233,929,931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2,344,309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平安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资本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平安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招商证券和一创摩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平安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玉亭、温立华及一创摩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勇、熊顺祥可以随时到平安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平安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平安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平安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平安银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平安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平安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平安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平安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平安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平安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20 18 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七份,公司、平安银行、招商证券和一创摩根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平安银行、招商证券与一创摩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567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