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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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6-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6-027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份数量为9,8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67%;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21 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5月6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34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49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95号文同意,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数101,340,000股,其中首发限售股份为76,000,000股。

2015年6月30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01,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仍为101,340,000股。

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01,340,000股,其中首发限售股份为76,000,000股,本次解禁限售股份的股东共12名,解禁股份合计9,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7%,其余180名股东的66,200,000股限售股份将于2018年5月16日解禁。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12名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承诺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12名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12名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未对其提供任何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8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6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2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12名股东均不是公司员工,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东方新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