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2016-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3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91,264,663股

●发行价格:30.68元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91,264,663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1、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结论和核准文号

2015年8月11日,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5年9月2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2015年9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公司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进行除息调整的公告》: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由不超过9,000万股(含9,000万股)调整为不超过9,200万股(含9,200万股);底价由不低于31.16元/股调整为不低于30.66元/股。

2016年1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2016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200万股新股。

2、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91,264,663股

发行价格:30.68元

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费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43,711,262.57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2016年4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6年4月28日止,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1,264,66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91,264,663.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665,023,935.27元。

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4、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及申购过程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最终获配的7家投资者中,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参与配售的相关产品已按照有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非私募基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备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参与配售的产品为保险产品,无需备案。上述认购对象或其参与认购的产品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相应的登记或备案手续。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贵会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的、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的询价、追加认购及配售程序、方式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非公开发行方案》,以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股份认购合同》等文件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广发证券,以及与上述机构或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且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所需的备案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非公开发行方案》,以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缴款、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与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七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股份、限售期情况如下: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2、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洪波

注册资本:1,252,961.9586万元

经营范围: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办理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层1901-1908室20层2001-2008室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松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商业化收购、委托代理、投资;债务追偿;资产管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国债现券和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现券交易和回购,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楼-3至15层西楼10层1019-1028室

法定代表人:田洪宝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及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策划,咨询服务,产权经纪等业务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7、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上述7家发行对象除持有(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本次发行的股票外,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未来也没有交易安排。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将由406,601,571股增加至497,866,234股,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0,381,92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40.2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没有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截至2016年4月30日)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截至2016年5月10日)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大幅度提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及利润水平也将有所增加。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将得以释放。中长期来看,光伏电站的建成发电将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提升,优化公司收入结构并不断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实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由于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将大幅增加。在本次募集资金开始投入使用之后,公司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将相应增加。在本次拟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效益之后,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将相应增加,整体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光伏电站运营及管理商业模式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产品及服务范围将更加多元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均将大幅度增加。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四)本次发行后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而且该等投资者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产生影响。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袁海峰、阎鹏

项目协办人:李宗贵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 真:020-87557566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经办律师:王卫东、叶彦菁、赵振兴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层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 真:021-52341670

(三)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严劼、张涛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 真:021-63392558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3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3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4月28日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2016年5月11日在启东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海峰、阎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