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6-012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国际广场八楼会议室(武汉解放大道690号)。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或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本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网络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江超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38,289,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31,729,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60,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数41,125,878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江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张树勤、夏望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武商集团二O一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6,034,1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反对19,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236,5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2、《武商集团二O一五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6,046,2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反对33,9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209,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3、《武商集团二O一五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336,034,1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反对31,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224,4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4、《武商集团二O一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36,031,1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反对19,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239,5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5、《武商集团二O一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36,012,1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反对2,263,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848,14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反对2,263,03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6、《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330,701,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反对5,351,8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弃权2,236,5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7、《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同意336,031,1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反对19,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239,5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867,14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反对19,2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2,239,53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8、《关于银行授信、贷款和保函的议案》
同意330,670,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反对5,400,4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弃权2,219,4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树勤、夏望峰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四、备查文件
1、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公告)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