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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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6—39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3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1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9:30至11:30, 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15:00至2016年5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杜少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代表股份122,525,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30.13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122,123,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0344%;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01,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987%。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03,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9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01,2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8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2016年度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的议案(同意122,12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6727%;反对251,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049%;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反对251,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26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787%。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信达诺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380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全权签署上述额度内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担保期限1年。(同意122,12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6727%;反对251,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049%;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224%)。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信达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450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全权签署上述额度内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担保期限1年。(同意122,12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6727%;反对251,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049%;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22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乃文、邓再强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3日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邓乃文、邓再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杜少华先生主持,于2016年5月13日14点50分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2016年5月6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2016年4月28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大会的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及贵司监事史林及本所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史林担任监票人,并由史林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2016年度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的议案(同意122,12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7%;反对251,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9%;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反对251,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265%;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787%。

2、表决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信达诺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380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全权签署上述额度内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担保期限1年。(同意122,12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7%;反对251,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9%;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反对251,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265%;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787%。

3、表决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信达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450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全权签署上述额度内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担保期限1年。(同意122,12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7%;反对251,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9%;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反对251,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265%;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787%。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邓乃文律师

邓再强律师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