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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4月11日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16]720号文)。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5月28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6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韵

联系电话:010-66551816

传真:010-66551452

注册资本:25.04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魏庆华先生,1964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福建清流县外贸局;曾任清流县人民银行股长、副行长,三明市人民银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闽发证券三明支公司总经理,闽发证券副总裁、总裁,东兴证券副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东兴期货董事长,东兴投资董事。2015年3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长。

谭世豪先生,1964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银行国际业务部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东方资产股权及投行部经理、助理总经理、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方资产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2年10月至今任东兴证券副董事长,现兼任东兴投资董事长,东兴资本董事长。

丁源女士,1956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经济日报出版社期刊编辑室副主任,国务院研究室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总经理,东方资产总裁办公室副总经理、发展规划部总经理、北京办事处副总经理。2010年8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宁静女士,1976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资产资金财会部高级职员、主任、副经理、经理,东方资产上海办事处资金财会部经理、高级经理,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东方资产资金财会部高级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0年8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屠旋旋先生,1973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东方资产上海办事处,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曾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上海国盛资产经营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现任上海国盛副总裁,上海盛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正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复兴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8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钟伟先生,1969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证券市场和国际金融领域的研究,兼任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8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李健女士,1953年9月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金融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中国人寿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务院特殊津贴和首届百位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首批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2010年8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朱武祥先生,1965年 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司金融研究,包括:商业模式、公司金融工程、资本运作与价值管理等,兼任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11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韩建旻先生,1969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执行合伙人,兼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IPO审计专家委员会委员、惩戒委员会委员。2011年11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许向阳先生,1965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法律部处长,东方资产总裁办公室、资产处置审查办公室副总经理,哈尔滨办事处、法律事务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2011年7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监事会主席。

吴桥辉先生,1973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曾任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泰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大同北方天力增压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11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监事。

罗小平先生,1960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曾任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驻香港代表处代表,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部、营业部总经理,中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现任诚通控股战略发展中心总监。2011年11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监事。

刘天先生,1972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东兴证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1年11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职工监事。

杜彬先生,1973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及合规政策部经理、合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合规部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风控部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2014年8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职工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魏庆华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银国宏先生,1974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研究咨询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东兴证券研究所总经理,东兴证券助理总经理,兼研究所、机构业务部总经理。2011年3月至今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现兼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基金业务部总经理,东兴期货董事,东兴投资董事。

孙小庆先生,1964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曾任东方资产合肥办事处高级主任、副经理、助理总经理,闽发证券清算组副组长,东兴证券助理总经理。2012年4月至今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现兼任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张军先生,1975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2015年9月22日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官,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刘亮先生,1974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证券办、中国证监会福建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曾任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东兴证券助理总经理,兼任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2013年9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会秘书,现兼任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场外市场部负责人、新疆分公司负责人。

4、合规总监

许学礼先生,1963年1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曾任中国南山开发公司上市小组成员,深圳证券交易所高级研究员,广州尊荣集团副总经理,深圳汉君雄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兴证券副总经理。2008年12月至今任东兴证券合规总监,东兴资本董事。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继青先生,北京科技大学工学硕士,3年钢铁行业经验,7年证券行业经验。2007年10月加入东兴证券,2007年10月至2012年3月任东兴证券研究所钢铁行业研究员;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任东兴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品行业研究员、宏观策略研究员;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任东兴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4年9月加入东兴证券基金部。

6、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银国宏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经营管理层人员的介绍

郑闵钢先生,现任研究所策略研究员。

郭晓杰女士,现任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专员。

孙继青先生,现任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李森女士,现任基金业务部市场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稽核审计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合规总监:独立行使合规管理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确定各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以及投资限制;核准基金投资证券池的构成;审定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根据市场形势调整在类别资产、市场、行业间的分配比例及投资规模范围;制定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授权的投资作出决定;评估各基金的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评估交易单元和交易对手,作出新增或者剔除的决定;研究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建立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相关制度;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确定不同时期基金管理业务的计划规模;制订基金管理业务自有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风险限额,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对新业务、新产品进行风险审查;听取、评议基金管理部上一季度业务运作及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及下一季度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审议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5)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稽核审计、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0只,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4208)、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9,546.07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6层

联系人:张韵

直销中心电话:010-6655-1816

传真:010-66551452

公司网站:http://www.dxzq.net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fund.dxzq.net/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2、代销机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部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代销机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6层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010-66551599

传真:010-66551452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顾仁荣

联系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90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需如、刘涛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6年4月1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720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本基金自 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3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31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5、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认、申购基金资产净值小于500万元的份额类别,B类基金份额为认、申购基金资产净值大于500万元(含)的份额类别。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基金资产净值500万元)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基金资产净值500万元)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投资人申请申购和赎回,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遇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本基金销售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下转31版)

基金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