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0794 股票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6-032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5月23日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发行的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5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保税债
3、债券代码:122256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在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不上调2013年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后2年(起息日2016年5月23日)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5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次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本次债券的回售申报期内为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22日,根据发行人2016年4月26日发布的公告,本次债券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84,103手(1手为10张),回售金额为84,103,000.00元。本次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为2016年5月23日,发行人将对有效申报回售的“13保税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起息日:2013年5月23日
11、付息日:2013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2018年5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3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3保税债”的票面利率为5.5%,每手“13保税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20日
2、本次付息日:2016年5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保税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3保税债”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00元(税后)。“13保税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勇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7-2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7-28层
联系人:邓永清、常乐庆
联系电话:0512-58320358、0512-58320165
传真:0512-58320652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01-11单元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9楼
项目主办人:张琦、杜海涛
项目组成员:余涛、古丽达娜、钱鹏丞
联系电话:010-56321856
传真:010-56321800
3、副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地址:苏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人:李生毅
联系电话:0512-62938093
传真:0512-62938665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6-033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0.01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4日
●除息日:2016年5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6-031登载于2016年5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年度为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5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191,574,157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 0.10 元(含税),共计11,915,741.57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 币0.01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4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2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6年5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公司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石化交易大厦27楼
2、咨询电话:0512-58320165
3、传真电话:0512-58320652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