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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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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16-L04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7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联模先生

(七)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319,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954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0,42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60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5,892,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481%。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892,69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3.3481%。

(九)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夏远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见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以下第四、六、七项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七项议案关联股东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与会股东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1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1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1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1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92,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31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续聘201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1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92,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92,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92,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夏远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