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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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6-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6-044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8日下午14: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勇先生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6年4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人,代表股份1,095,154,4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34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0人,代表股份1,875,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6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094,085,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85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068,8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0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2668%;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7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61,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15%;反对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81,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5.0242%;反对9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97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0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2668%;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7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0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2668%;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7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4,278,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00%;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806,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98,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3.2686%;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7332%;弃权806,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2.998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0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2668%;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7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与银行合作开展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45,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01%;反对10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66,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4.2136%;反对1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78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43,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99%;反对1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64,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4.1069%;反对1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89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0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2668%;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7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琪、郑超

3、结论性意见:

浙江永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