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第一批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采取自主行权模式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26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第一批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采取自主行权模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与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一致,并明确约定了各方权利及责任。
2、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已在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开始进行摊销。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3、公司董事、高管行权后所获股票将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4、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公司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期间内的可行权日通过承办券商股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
5、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2016年5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二批第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确认公司首期第一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符合考核条件的146名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发布行权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的行权有效期内行权443.0796万份期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二批第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
公司首期第一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采取自主行权模式行权,自主行权安排如下:
一、期权代码:037585;期权简称:海诚JLC1。
二、行权价格:4.692元/股;行权数量:443.0796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行权有效期限:公司首期第一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三期平均行权,本次行权为第三个可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有效期限为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
四、自主行权承办证券公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行权有效期内。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六、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卖出所持公司股份6个月内不得行权。行权后所获股票将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首期第一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条件已满足,且公司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公司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有效期限内的可行权日通过承办券商股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27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采取自主行权模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与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一致,并明确约定了各方权利及责任。
2、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已在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开始进行摊销。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3、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中无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人员。
4、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公司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期间内的可行权日通过承办券商股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
5、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2016年5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二批第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确认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符合考核条件的259名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发布行权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2017年3月2日的行权有效期内行权495.4731万份期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二批第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
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取自主行权模式行权,自主行权安排如下:
一、期权代码:037646;期权简称:海诚JLC2。
二、行权价格:7.210元/股;行权数量:495.4731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行权有效期限: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三期平均行权,本次行权为第一个可行权期。第一个行权有效期限为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
四、自主行权承办证券公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行权有效期内。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六、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条件已满足,且公司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公司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有效期限内的可行权日通过承办券商股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28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利)相互起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6日、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以及公司定期报告)。鉴于投资者的咨询以及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现将该诉讼事项再次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2年3月25日,公司与青岛三利签订《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承担青岛三利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青岛博利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的体育场工程(包含赛场、看台主体及地下室、看台膜结构、景观及配套项目)的土建、机电、精装修的整体全面设计及施工工作,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工程款按每月工程进度的80%给付。2012年8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工期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积极组织施工,但青岛三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拖欠工程进度款,经公司发出律师函、解约通知函后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97.8367万元。
2012年12月14日,青岛三利就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质量维修费80万元及违约金400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2014年10月,公司收到青岛三利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质量维修费变更为35,103,094.18元,违约金变更为1,250万元。
二、诉讼进展
公司诉青岛三利一案:公司已通过山东省高院冻结了青岛三利的全部银行账户、查封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后海西社区面积为13,349m2的土地,冻结了青岛三利所持有的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69.7%的股权和青岛博利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山东省高院也已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青岛三利诉公司一案:2015年9月11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1)青岛三利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3年1月10日解除。(2)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青岛三利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人民币32,694,348.76元。(3)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青岛三利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265,059元。(4)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177元。
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已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二审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并于2016年3月30日已进行了第一次庭审。
三、公司对该诉讼事项可能影响的判断
公司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青岛当地两家鉴定机构即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山海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存在重大问题,未对质量责任进行划分。且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及青岛山海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并未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2013年度)》,故两家鉴定机构并不具备《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资质。一审法院事实查明不清,判决明显有失公允,二审仍存在改判或发回重审等多种可能性。另外,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公司仍享有自行修复的权利,本案件同样存在按自行修复结案的可能性。
公司已委托国内最具权威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修复方案咨询报告,该报告对修复建议方案总投资估算仅为177.17万元。公司已为该案件计提了196万元的预计负债,另外在成本费用中对该项目可能发生的维修保养费用进行了预估和计提。一审判决后,公司对已计提的维修保养费进行了重估。鉴于该案件的判决未生效,结合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根据重估结果,公司认为已充分预估计提了维修保养费用,2015年度暂不对维修费用进行补提。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