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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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6-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6-032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

该案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乐山分行)、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的终审裁决。(有关本案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4 年 11 月 13 日、2015 年 3 月 28 日、8 月 1 日、10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二、判决结果

中国银行乐山分行、保变电气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该院做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对乐电天威享有金融借款债权借款本金为36738254元及相应利息;保变电气就以上确定的债权对中国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在以上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乐电天威所有的乐城国用(2008)第95272号土地使用权20.46%的权益及“2013年BOCLS抵字002号”抵押物清单上的机器设备的20.46%的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三)公司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乐电天威对中国银行乐山分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银行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对乐电天威享有的债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并行使权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本次公告的判决事项,公司已于2014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1989万元。由于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有关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