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3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披露了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现将董事会决议具体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5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5月12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公司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订为:“第二十条 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原:“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修订为:“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原:“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修订为:“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原:“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修订为:“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修订为:“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原:“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订为:“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以上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决策中心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第一条 为确保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修订为:“第一条 为确保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原:“第二条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
修订为:“第二条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
原:“第四条 本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修订为:“第四条 本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原:“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修订为:“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原:“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就该项决议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为:“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就该项决议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以上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