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16-29号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9 日下午3:00 至2016年5月20日下午3:00之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上丁公园西湖路6号欧瑞锦江大酒店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永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数为184,802,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77%。其中: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182,940,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54%。
(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1,86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3%。
(三)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数14,445,857股,占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银行授信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70,356,260股。鉴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剥离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2016年薪酬支付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70,356,260股。鉴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关联交易2016年度交易金额的议案》
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70,356,260股。鉴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3.01 审议通过了选举袁平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3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374,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13.02 审议通过了选举隋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30,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374,2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14、听取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非表决事项)
15、听取了《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非表决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公司聘请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杨菲、杨露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渝(2016)第[2016CH573FY-1]号
致: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杨菲、杨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前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2:30在重庆市渝北区上丁公园西湖路6号欧瑞锦江大酒店四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永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2)本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 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下午3:00至2016年5月20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16年5月16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82,940,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695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1,861,3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12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其他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及本所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关于公司2016年度银行授信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方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关于聘请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关于聘请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0.《关于资产剥离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2016年薪酬支付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方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84,795,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关联交易2016年度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方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39,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3.《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袁平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4,730,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374,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4%。
(2)选举隋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4,730,5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374,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4%。
除以上表决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肆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曾凡波
经办律师:杨 菲
经办律师:杨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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