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24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7,3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75%;本次实际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9,69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72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3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26号)同意,公司发行的股票自2015年5月2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总数为42,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为56,000,000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股份总数为56,0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承诺内容如下:
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周志法、倪赤杭、詹翔承诺
除本次发行中可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外发行前持股超过5%的董事和高管钱木水、沈剑巢减持意向和价格承诺如下: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自然人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公司股东浙江广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翔辉五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中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37名自然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发行前持股超过5%的浙江广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减持意向为: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股份将全部流通和转让,具体减持时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2、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7,3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75%;实际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9,69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7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除控股股东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46名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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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钱木水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沈剑巢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股份减持承诺,本次限售股解禁后,上述股东本次实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朱国良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周志法为公司财务总监,詹翔为公司监事,倪赤杭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次限售股解禁后,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75%仍将继续锁定。
5、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