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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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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6-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19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其中董事吴巧民先生因公出差,委托副董事长周侠先生代为出席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独立董事杨金才先生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郝军先生代为出席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涂国身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通过《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为了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同意公司对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即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变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香港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同意其向汇丰银行香港分行申请1.5亿元港币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贷款利率为HIBOR+2.65%(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同意由中安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卫安有限公司、卫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卫安(澳门)有限公司及卫安保安服务(泰国)有限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拟同意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使用卫安(澳门)有限公司物业(澳门激成工业大厦2楼2N、2Y、2P三个单位及一楼三个停车场车位)作为其本次贷款的抵押物,并拟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上述授权范围内签署为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额度范围外的担保,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方向主要以安保系统集成与安保运营服务为核心,公司安保服务机器人研发项目目前尚处于前期研发起步阶段,同意公司根据项目进展及投入等情况对募投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安保服务机器人研发项目,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2,406.01万元(含发行费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可根据项目工程实施情况在安保系统集成项目募集资金范围内,在系统集成项目之间调配使用募集资金。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涂国身先生、叶永佳先生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编制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涂国身先生、叶永佳先生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编制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次修订稿)》。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涂国身先生、叶永佳先生回避表决。

七、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等具体内容以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20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5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忠信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方向主要以安保系统集成与安保运营服务为核心,公司安保服务机器人研发项目目前尚处于前期研发起步阶段,同意公司根据项目进展及投入等情况对募投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安保服务机器人研发项目,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2,406.01万元(含发行费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可根据项目工程实施情况在安保系统集成项目募集资金范围内,在系统集成项目之间调配使用募集资金。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编制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编制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次修订稿)》。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21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经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即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要对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经公司初步测算,将对上市公司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及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数字将以审计数据为准。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影响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及合并净利润,但不会增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置入资产)及公司新增并购企业历史及未来的净利润。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有关规定,为了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公司决定对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即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分布在上海市区,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房地产交易市场活跃,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公司管理层及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为其决策提供更有用的信息,同时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2、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16年5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在审议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后形成了监事会意见,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寿命为10-5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5%,年折旧率为1.9%~9.6%。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两者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变更后采用的新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将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并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但预期该房地产完工后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以成本计量该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或其完工后(两者孰早),再以公允价值计量。

3、变更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4、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要对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增加公司2015年合并净利润约2,174万元,增加公司2015年末合并所有者权益约2,174万元,增加公司2016年度1-4月份合并净利润约725万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母公司2015年初所有者权益约63,144.6万元,增加母公司2015净利润约676.6万元,增加母公司2015年末所有者权益约63,821.2万元,增加母公司2016年度1-4月份净利润约225.6万元。具体影响数字将以审计数字为准。

三、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22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2010年制定并发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

本次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23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香港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港币1.5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贷款利率为HIBOR+2.65%(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营运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其向汇丰银行香港分行申请1.5亿元港币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贷款利率为HIBOR+2.65%(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同意由中安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卫安有限公司、卫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卫安(澳门)有限公司及卫安保安服务(泰国)有限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拟同意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使用卫安(澳门)有限公司物业(澳门激成工业大厦2楼2N、2Y、2P三个单位及一楼三个停车场车位)作为其本次贷款的抵押物,并拟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上述授权范围内签署为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额度范围外的担保,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本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安消技术(香港)是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信息如下:

中文名称: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Security & FireTechnology(HK)Co., Limited

注册地址:1/F Xiu Ping Commercial Building104 Jervois Street Sheung Wan Hong Kong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尚未签订相关协议,计划担保总额为港币1.5亿元,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授权范围内签署本次中安消技术(香港)申请银行贷款相关的协议,超出授权范围外的事宜,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决策程序。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香港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香港分行申请1.5亿元港币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贷款利率为HIBOR+2.65%(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同意由中安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卫安有限公司、卫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卫安(澳门)有限公司及卫安保安服务(泰国)有限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同意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使用卫安(澳门)有限公司物业(澳门激成工业大厦2楼2N、2Y、2P三个单位及一楼三个停车场车位)作为其本次贷款的抵押物,并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上述授权范围内签署为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额度范围外的担保,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同意香港子公司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香港分行申请1.5亿元港币的银行贷款,并同意由中安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卫安有限公司、卫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卫安(澳门)有限公司及卫安保安服务(泰国)有限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系为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本次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1,560,226,000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6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2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6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6月8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210号上海宏泉丽笙酒店会议中心二楼海棠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8日

至2016年6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做的相关披露。

议案2、议案3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做的相关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16年6月3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

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2016年6月3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三)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2383317

传真:021-52383305

邮编:200050

交通:地铁2号线江苏路站4号出口;公交01、62、562、923、44、20、825、138、71、925路

六、 其他事项

(一) 参加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旭辉广场9号楼四层

邮编:200062

联系人:刘小姐、史先生

联系电话:021-60730327

传真:021-60730335

电子邮箱:zqtzb@zhonganxiao.com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   (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6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