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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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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6-37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3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2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3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5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5月 22日下午15:00至2016 年5月23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座13楼农产品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胡翔海先生

6、 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数1,007,337,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59.361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489,758,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28.86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517,579,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30.50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1,006,394,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8,020,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2%。

2、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的股份数1,006,394,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

反对的股份数942,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8,020,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

反对的股份数942,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88%;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广西海吉星项目投资规划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1,006,394,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8,020,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2%。

4、审议通过《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1,006,394,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8,020,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2%。

5、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1,006,394,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8,020,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2%。

6、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1,006,394,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8,020,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1,004,730,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8,020,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2%。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1,006,3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8,020,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2%。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9、审议通过《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的股份数1,006,394,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8,020,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2%。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1,006,394,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8,020,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

反对的股份数868,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

弃权的股份数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林、方啸中;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