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6-19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举证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98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国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被告”)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四川国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众”、、“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司。该案定于2016年7月20日14时30分于上述法院开庭审理。
二、 诉讼案件的事实、诉讼请求、理由
(一)事实与理由
1、四川国众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司,详见我司于2014年4月26日披露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4-29号);
2、我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乐民管字第6号]民事裁定驳回我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详见我司于2014年5月22日披露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4-38号);
3、我司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乐民管字第6号]民事裁定驳回我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川民终字第65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详见我司于2014年12月13日披露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4-51号);
4、原告四川国众于2015年5月5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我司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2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4)乐民初字第52-2号]、7月15日出具《通知》[(2015)乐执保字第102号],同意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详见我司于2015年7月23日披露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5-30号)。
5、原告于2016年4月自行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该案诉讼,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于2016年4月26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4)乐民初字第52号],同意了撤诉申请。详见我司于2016年5月6日披露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被撤诉的公告》(临2016-16号)。
现四川国众在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我司,要求法院判令我司赔偿因违约所造成原告的损失198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所造成原告的损失1980万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 备查文件
1、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