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 2016-04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9:0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资料于2016年5月13日以送达或电邮方式发出。公司应出席董事9名,实出席董事9名,其中4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宝生先生主持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据实调整公司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将原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整体划转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值219,586.86万元实施划转。划转方案制定和审议通过后,公司生产经营一直在连续正常的运转,到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之时,账面实际的资产负债等已经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决定按照原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最近一期财务报表(2016年5月31日)的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账面净值,据实对子公司划入后的资产及负债数据予以调整。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将部分资产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016年4月28日,公司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共同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明确本次重组项下标的资产的交割事宜已实施完毕。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风帆机电、风帆铸造、风帆回收与风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着密切的业务往来;将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保清国用(2016)第13060800023号”、“保清国用(2016)第13060800024号”两宗土地使用权划转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解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房地分离的问题。
为了理顺公司架构并发挥资产的协同效应,公司决定,将持有风帆机电、风帆铸造、风帆回收的100%股权及“保清国用(2016)第13060800023号”、“保清国用(2016)第13060800024号”两宗土地使用权以账面净值划转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划转基准日为2016年5月31日, 并据实对划入后的资产予以调整。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将调整公司战略,公司同意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剩余募集资金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对方变更承诺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就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房屋权属完善事宜所作承诺。上述变更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对方变更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3)。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刘宝生、韩军、王建新及周中杰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14:00时,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54)。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6日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 2016-04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9:0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资料于2016年5月13日以送达或电邮方式发出。公司应出席监事5名,实出席监事5名,杨承业先生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田玉双主持召开,经全体监事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对方变更承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变更部分资产权属完善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重工提出的变更方案合法合规且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6-050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据实调整公司
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相关资产
及负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4月22日,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将现有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该次划转事项已于2016年4月20日、5月12日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核通过。依据该划转方案,原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将按截至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值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划转方案制定和审议通过后,公司生产经营一直在连续正常的运转,到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之时,账面实际的资产负债等已经发生变化。
为了确保本次资产划转事项顺利完成,切实保障公司及各方利益,在实际划转过程中,公司将按照划转方案的要求,将原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按截至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值划转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随后按照原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最近一期财务报表(2016年5月31日)的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账面净值,据实对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划入后的资产及负债数据予以调整。
本次调整,仅是对划转的账面净值进行了重新确认,划转资产及负债的范围未发生变化。本事项尚需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6-05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将公司部分资产
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划转资产的范围:保定市风帆机电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帆机电”)100%股权、保定风帆精密铸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帆铸造”)100%股权、河南风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帆回收”)100%股权,“保清国用(2016)第13060800023号”、“保清国用(2016)第13060800024号”两宗土地使用权。
一、资产划转概述
2016年4月28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共同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明确本次重组项下标的资产的交割事宜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8)。
201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原风帆股份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将原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风帆机电、风帆铸造、风帆回收与风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着密切的业务往来;风帆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办公楼、厂房坐落于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保清国用(2016)第13060800023号”、“保清国用(2016)第13060800024号”两宗土地上,将土地划转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解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房地分离的问题。因此,公司决定划转基准日为2016年5月31日,以账面净值划转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并据实对划入后的资产予以调整。
本划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通过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本划转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资产、负债划转双方基本情况
(一)资产划出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保定市富昌路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五亿叁千陆佰伍拾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
成立时间:2000年6月13日
经营范围:蓄电池开发、研制、生产、销售;蓄电池零配件、材料的生产、销售;蓄电池生产、检测设备及零配件的制造、销售;塑料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的生产销售;蓄电池相关技术服务;实业投资;技术咨询;仓储服务;铅精矿产品的销售;蓄电池及其零配件、材料的进出口;润滑油、制动液、防冻液、玻璃水、空气净化剂、空气净化材料的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空气净化装置与设备的销售;货物运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展开经营);自有房屋、机械设备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废旧电池回收;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的研究、制造、销售,并提供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的技术服务。
(二)资产划入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保定市富昌路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
成立时间:2016年3月30日
经营范围:蓄电池开发、研制、生产、销售;蓄电池零配件、材料的生产、销售;蓄电池生产、检测设备及零配件的制造、销售;机电设备及零配件的制造、销售;塑料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的生产销售;蓄电池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仓储服务;废旧电池及材料回收、销售;铅精矿产品的销售;蓄电池及其零配件、材料的进出口;高级不锈钢、合金钢、炭钢、铜、铝制品制造、销售;其他印刷品;润滑油、制动液、防冻液、玻璃水、空气净化剂、空气净化材料的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空气净化装置与设备的销售;货物运输;自有房屋、机械设备的租赁;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的研究、制造、销售,并提供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的技术服务。
(三)划出方与划入方的关系
划入方风帆有限责任公司为划出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持有风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二者为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
三、划转资产情况
(一)股权类资产
1、风帆机电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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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帆铸造100%股权
■
3、风帆回收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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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
■
四、员工安置
风帆机电、风帆铸造、风帆回收原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工龄连续计算,薪酬待遇不变。
五、业务开展方式
本次划转完成后,上述公司业务由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承继,二宗土地上人员、资产、业务等仍保持不变,公司与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均承诺12个月内不会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六、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划转有利于理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管理架构并促进各业务板块快速发展,保证了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无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6-05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前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17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非公开发行了7,038.00万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8.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230.6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1,53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9,700.6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年产500万只高性能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项目及年产400万只AGM电池项目。
二、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年产500万只高性能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项目计划投资56,000万元,年产400万只AGM电池项目计划投资3,482.60万元。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累计利息收入572,678.49元)为11,545,283.49元。此外,募集资金账户应收增值税返回792,683.63元、需转出1,742,683.21元、需转回20,000元、计入财务费用的手续费1,154.07元。故事实上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1,0043,759.49元。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累计投资年产500万只高性能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项目41,279.92万元,投资年产400万只AGM电池项目3,198.3万元,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4,000万元。
目前,年产500万只高性能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项目已基本完成,剩余资金将用于支付尾款及补充铺底流动资金;公司AGM电池的生产能力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投入年产400万只AGM电池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年产500万只高性能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项目及年产400万只AGM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风帆有限责任公司。除此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风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保定市富昌路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
成立时间:2016年3月30日
经营范围:蓄电池开发、研制、生产、销售;蓄电池零配件、材料的生产、销售;蓄电池生产、检测设备及零配件的制造、销售;机电设备及零配件的制造、销售;塑料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的生产销售;蓄电池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仓储服务;废旧电池及材料回收、销售;铅精矿产品的销售;蓄电池及其零配件、材料的进出口;高级不锈钢、合金钢、炭钢、铜、铝制品制造、销售;其他印刷品;润滑油、制动液、防冻液、玻璃水、空气净化剂、空气净化材料的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空气净化装置与设备的销售;货物运输;自有房屋、机械设备的租赁;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的研究、制造、销售,并提供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的技术服务。
(三)变更实施主体的具体原因
2015年5月28日,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随后确认该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6年3月17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9次工作会议审核获得有条件通过。2016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50号),同意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16年4月28日,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共同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明确本次重组项下标的资产的交割事宜已实施完毕。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主营业务将由目前的军民用汽车启动铅酸蓄电池业务变更为涵盖燃气动力、蒸汽动力、化学动力、全电动力、民用核动力、柴油机动力、热气机动力等七大动力业务以及相关辅机配套业务。因此,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2日,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公司出资5,000万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风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未来将主要经营公司化学动力业务。
2016年5月12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核通过了《关于将预案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决定将原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的化学动力业务划转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500万只高性能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项目及年产400万只AGM电池项目均属于公司化学动力业务,由风帆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建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1、变更的影响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与子公司的专业分工,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2、后续工作
本次变更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在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本次变更所涉及的募集资金建立专户存储,由公司、风帆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该项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风帆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意见
1、中国动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实施主体风帆有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上述事项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动力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6-05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交易对方变更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原“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更名,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事项已于2016年4月18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证监许可[2016]850号)。截至2016年4月29日,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事宜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完成的公告》。
截至2016年4月29日,除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就标的公司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船机”)、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船柴”)房屋权属完善事宜所作承诺外,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的于本次重组交割前办理完毕相关事项的承诺均已履行完毕,详细情况如下:
■
武汉船机、宜昌船柴的房屋权属完善手续因受湖北省不动产登记制度变化的影响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履行完毕,现中国重工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的有关规定变更其之前所作承诺的部分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承诺的背景情况和内容
为避免本次重组标的公司武汉船机、宜昌船柴及河柴重工存在的部分自有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以及部分自有房屋尚未办理完毕更名手续的情况对本次重组造成风险,中国重工分别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2月22日出具了《关于完善标的资产权属事项的承诺函》以及《关于完善标的资产权属事项的补充承诺函》(以下简称“原承诺”),承诺武汉船机、宜昌船柴、河柴重工将于本次重组交割前办理完毕80,554.21平方米房屋的权属完善手续并获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二、原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2016年4月28日,河柴重工7,535.00平方米房屋的权属完善手续已经完成并已获发相应的权属证书;武汉船机、宜昌船柴合计3,733.11平方米房屋的办证手续、宜昌船柴69,286.10平方米房屋的权利人更名手续受湖北省不动产登记制度变化的影响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
三、变更承诺的原因及方案
湖北省自2016年起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武汉市房管局合并成为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与宜昌市房管局合并成为宜昌市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办证及更名手续不能单独办理,而需要与土地及该宗土地上的其他所有房屋同时进行不动产登记,并重新进行房屋与土地的测量与绘图。由于上述政策变化的影响,武汉船机和宜昌船柴无法在原承诺的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合计73,019.21平方米房屋的权属完善手续。
为顺利推进本次重组的实施,中国重工拟就宜昌船柴、武汉船机上述房屋的权属完善手续出具新的承诺以替代原承诺的部分内容,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承诺:武汉船机、宜昌船柴将于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办理完毕合计3,733.11平方米房屋的房产证并获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宜昌船柴将于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办理完毕69,286.10平方米房屋的权利人更名手续并获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如中国动力或武汉船机、宜昌船柴因上述房屋权属瑕疵问题受到任何损失,本公司将按照对武汉船机及宜昌船柴的持股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审议程序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对方变更承诺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刘宝生、韩军、王建新及周中杰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拟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
如该承诺未能履行,将对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武汉船机、宜昌船柴的股权交割造成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中国重工将继续积极敦促武汉船机、宜昌船柴与湖北省房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尽快履行该承诺。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中国重工变更部分资产权属完善承诺事项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重工提出的变更方案合法合规且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中国重工变更部分资产权属完善承诺事项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重工提出的变更方案合法合规且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6-05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6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6月13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公司五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13日
至2016年6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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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会议审议的议案请详见2016年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宝生、韩军、王建新、周中杰。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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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二)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三)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四)登记时间:2016年6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富昌路8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312-3208529
传真号码:0312-3208529
邮编:071057
联系人:胡晨 王旭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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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