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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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6-044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6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纪翌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312,588,6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03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312,556,7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985%;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494,2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9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2,556,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2、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2,556,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3、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556,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2,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62%;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556,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2,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38%。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长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546,8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2,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38%。

在本项议案表决时,股东纪翌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纪德法、刘丽萍回避表决。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12,556,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洁、邵彬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