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5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公告编号:临2016-053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由董事长曹立明先生召集,并于2016年5月26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曹立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出资设立的并购基金普通合伙人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同意使用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94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用于归还到期贷款本金,此举将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对公司无不利影响。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将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股东的相关要求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4,934,171.46元,全部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15年利润分配如下: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可获得3,700,628.595元,天物能源资源(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可获得1,233,542.865元。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制订2016年经营计划如下:2016年恒泰汇金融资租赁公司计划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公司积极践行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公司拟通过天津慈善协会向天津耀华滨海学校16名在校贫困生进行捐款,三年捐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6.5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其部分在建工程的议案》。

为有效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周转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方式转让其名下天汐园项目在建工程,挂牌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评估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召集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临2016-057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6-054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并购基金普通合伙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6月30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设立并购基金的议案》,详细情况请参考公司临2015-056号和临2015-073号公告。2015年7月8日,并购基金天津松江财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86号。

天津滨海新区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财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外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天津汇鑫创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创富”)在股权投资业务上与其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该同业竞争问题对滨海财富的资本化运作产生影响,滨海财富拟将持有的对合伙企业认缴(并实缴)出资份额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以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的价格转让给汇鑫创富,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认缴份额不发生任何变化,且公司放弃对滨海财富所转让部分份额的优先购买权。由汇鑫创富延续转让方滨海财富在合伙企业的合伙身份,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公司2016年5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资设立的并购基金普通合伙人变更的议案》,同意变更并购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由汇鑫创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新的普通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天津汇鑫创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3室-085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睿

注册资本:11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经营范围: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天津汇鑫创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

并购基金普通合伙人变更前后实际控制人均为杨睿先生,实际控制人不变,汇鑫创富已确认向合伙企业委派代表不变,执行合伙事务运营团队不变,基金投资策略、投资程序、议事规则、决策流程、投后管理等亦不产生任何变化。因此,作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的两家管理公司变更,确保不会对并购基金合伙事务执行带来实质影响。

公司将随时关注并购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该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6-055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94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2016年5月26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07号)核准,2015年1月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包括控股股东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7家投资者发行股份309,090,908股,发行价格为5.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699,999,9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664,009,994.12元。2015年2月3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第0197000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目前上述资金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9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目前尚处于有效使用期限内。

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目前尚处于有效使用期限内。

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和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分别有15,500万元和5,500万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待该理财产品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后,公司拟使用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闲置募集资金15,500万元和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5,5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目前尚处于有效使用期限内。

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闲置募集资金23,8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形。截至2016年5月26日,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95,217,237.79元(含利息收入)。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安排,预计在未来12个月将有募集资金暂时闲置。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94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按照规定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将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同意使用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94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 专项意见说明

1、保荐人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天津松江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天津松江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综上,国泰君安对天津松江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审阅了关于公司使用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资料后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94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6-056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开发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河城”)拟采用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其名下的天汐园项目在建工程。经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运河城的在建房地产-天汐园项目(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基准日2015年9月30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计人民币15,526.13万元,评估后资产总额计人民币17,961.63万元,评估值比原账面值增2,435.50万元,增值率为15.69%。挂牌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值。

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转让事项,本事项不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介绍

运河城拟采用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天汐园项目在建工程,目前尚未有明确受让方,交易对方尚无法确定。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武清区京津公路东侧、武宁路北侧的天汐园在建项目。

2.在建项目土地状况:待估对象土地位于天津市武清新城京津公路东侧、武宁路北侧,权利人: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津字第122051000589号)宗地为城镇住宅用地,证载待估宗地为出让用地,土地使用面积为53,148.10平方米。土地取得日期为2010年9月27日,土地终止日期为2080年8月8日,至评估基准日土地剩余使用年限64.86年。

3.在建项目房产状况:建设项目名称天汐园1-24#楼,配建1—3,建设位置武清区新城京津公路东侧、武宁路东路,建设规模44187.04平方米。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华夏金信评报字[2015]282号)所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

经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评估,开发成本-在建房产、配建2、配建3采用成本法评估,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在建房地产-天汐园项目(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基准日2015年9月30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计人民币 15,526.13 万元,评估后资产总额计人民币 17,961.63 万元,评估值比原账面值增 2,435.50万元,增值率为15.69%。

评估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运河城拟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天汐园项目在建工程,目前尚未有明确受让方,交易对方尚无法确定,挂牌转让完成后,运河城将与摘牌方签订交易协议。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转让该在建工程项目能够快速回笼资金,缓解资金短缺的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其他项目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2016-057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6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6月13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外环线交口东北侧环岛西路天湾园公建1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13日

至2016年6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4月2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及后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一、议案二和议案三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请符合出席条件的股东于2016年6月7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在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外环线交口东北侧环岛西路天湾园公建1号楼公司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或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传真至022-58915816。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和持股清单办理与会手续。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 系 人:张曦 联系电话:022-58915818 传真:022-58915816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