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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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6-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6-028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行业及经营情况

(一)黄金首饰加工和批发业务

1.根据年报,公司黄金首饰加工类业务毛利率报告期同比上升14.07个百分点,高达63.40%。请公司补充披露:(1)黄金首饰加工类业务营业成本、费用项目的主要构成;(2)报告期内毛利率大幅增长原因;(3)结合收入、成本具体分析毛利率高达63.40%的合理性,并进行同行业比较。

2.请公司分别披露黄金首饰加工类业务中来料加工及自料加工业务占比、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方式和毛利率情况,并披露公司该项业务前五大客户名称及销售额占比。

3.根据年报,公司黄金首饰批发营业收入为46.11亿元,占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总额的89.43%,该业务毛利率仅3.57%。请公司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及销售客户名称及采购/销售额占比,同时请公司结合供应商及销售客户情况,具体说明自身所处产业链位置和业务模式。

4.根据年报,公司黄金批发、加工产品销售主要是通过在深圳、天津批发展厅铺货,对外展示产品,接待客户来店采购。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有关门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门店数量、租赁期限、租赁成本变化情况等。

(二)彩宝首饰批发业务

5.年报披露,公司拟扩大彩宝经营规模,发展新的利润增长点。请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彩宝批发业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货物采购来源、货源的稳定情况、前五大供应商及销售客户名称及采购/销售额占比。

(三)商品零售业务

6.根据年报,公司肉制品分公司2016年下半年工厂附近片区面临拆迁,分公司存在停产的可能。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说明截至目前相关厂房是否已经停业,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租赁业务

7.根据年报,公司2015年租赁业务收入为1.15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租赁业务的主要经营项目构成,并说明是否为黄金租赁;如否,请说明相关业务经营模式及盈利方式。

8.根据年报,公司黄金租赁业务投资收益为2107万。请补充披露:(1)上述租入黄金是否作为存货确认,确认金额,是否计提减值损失;(2)如是,根据黄金租赁业务模式的特点,说明金价波动对上述存货及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的风险报酬影响;(3)请说明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反映了业务实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内部控制情况及风险

9.2015年,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表示,公司存在对关联方皇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含税)1637.75万元和关联方天津金准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含税)2000万元的交易,未按照日常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和授权程序。请公司补充说明:(1)上述两笔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公允性及产生的收益;(2)如扣除上述两笔交易收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金桔莱是否仍可完成2015年业绩承诺;(3)公司规范相关交易事项履行决策和授权程序的管理措施,以及未按照制度履行程序的原因。请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10.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度存在通过出纳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事项。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涉及货款金额,并对公司资金结算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控措施及内控失效原因予以说明。

三、关于公司财务及诉讼问题

11.根据年报,公司对黄金加工及批发销售业务半年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对商品零售及食品生产销售业务一年内皆计提6%。(1)请公司说明上述不同坏账准备计提标准的客观依据;(2)由于公司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黄金加工及批发销售业务,请说明上述计提坏账安排的合理性。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12.根据年报,2011年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2至7层秋林商厦产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前任董事长蒋贤云与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6日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效,公司负有协助产权过户义务。2015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基本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黑龙江汉帛公司出借给奔马实业集团的9300万及黑龙江博瑞酒店投资管理公司出借给奔马实业集团的4000万元,实为博瑞商业公司支付给秋林集团的购房款13300万元人民币。公司目前尚未取得上述房产出售款项,并已向法院对奔马实业集团提起诉讼,但公司已确认相关收益约1.1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房地产买卖协议中对应的房产出售价格、房屋净值、交易费用、及公司在报告期内确认收益为1.1亿元的具体计算过程。

(2)上述房产目前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属情况,以及目前相关债权债务的确认情况。

(3)公司在尚未收到奔马实业集团款项且相关款项存在诉讼争议的前提下,确认售房收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及时对《问询函》所述相关事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并披露。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6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6-029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于2016年5月2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秋林集团与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316号】。现将裁定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秋林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