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6-05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6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6年5月27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黄智先生因公委托独立董事马传刚先生进行表决。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喻中权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各项条件。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式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本议案的逐项表决,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2.1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实施。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3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除联投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其他发行对象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5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特定对象均采用现金认购方式参与股票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其中,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3亿元,并承诺不参与询价过程且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除控股股东外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上限:除控股股东外的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金额上限为4.5亿元,即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4.5亿元,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的是询价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再确定具体发行股票数量。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6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认购完成后,认购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按本条规定进行锁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7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限售期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8募集资金总额与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预先投入款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9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分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编号:临2016-056)。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编号:临2016-057)。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编号:临2016-058)。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59)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编号:临2016-060)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如本次认购股份导致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而触发要约收购的,公司控股股东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需要,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以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偿还;
(2)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修改、实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的选择、发行对象的选择、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或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报材料等;
(4)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增资协议、合作协议、保密协议等;
(5)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拟投入项目的前提下,对单个或多个募集资金用途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6)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修订和调整;
(7)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8)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内,若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按新政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可酌情决定该等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计划延期实施;
(10)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A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事宜;
在上述授权基础上,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在获股东大会批准基础上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在《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基础上,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一切具体事宜。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光谷环保肥东分公司拟签署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进行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并与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2)授权期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光谷环保肥东分公司拟签署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61)。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巍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有部分事项未确定,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待相关事项确定后,董事会将及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另行发布召开通知。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项的意见
我们认为:
1、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联投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与发行对象联投集团就本次非公司发行A股股票事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涉及关联交易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行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5、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前已征得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其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醒公司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拟定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可行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审议和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三、关于光谷环保肥东分公司拟签署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3、提请公司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5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6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6年5月27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长周敏女士主持会议,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各项条件。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式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本议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2.1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实施。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3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除联投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其他发行对象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5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特定对象均采用现金认购方式参与股票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其中,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3亿元,并承诺不参与询价过程且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除控股股东外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上限:除控股股东外的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金额上限为4.5亿元,即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4.5亿元,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的是询价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再确定具体发行股票数量。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6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认购完成后,认购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按本条规定进行锁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7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限售期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8募集资金总额与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预先投入款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9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分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编号:临2016-056)。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编号:临2016-057)。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编号:临2016-058)。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59)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编号:临2016-060)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如本次认购股份导致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而触发要约收购的,公司控股股东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光谷环保肥东分公司拟签署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进行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并与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2)授权期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光谷环保肥东分公司拟签署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61)。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6-05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公告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情况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2016年利润做出保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公司2016年9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7亿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假设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35,457,064股,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2016年3月31日总股本634,257,784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869,714,848股。该股票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3、根据公司2015年年报,2015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2,665,680.56元。2016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照三种情形测算:(1)较2015年度下降10%;(2)与2015年度持平;(3)较2015年度上升10%。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本公告发布日至2016年年末公司不考虑可能的分红影响,即不考虑除本次非公开发行、净利润之外的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6、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的情况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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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次发行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每股收益=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2)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每股收益=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3)本次发行前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鉴于募集资金从投入使用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短期内产生的效益较少,如果未来公司业绩增长幅度较低,则存在由于本次发行新增加的股份使得短期内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上限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包括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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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删减以及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一)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1、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科技园区综合竞争力
公司专注科技园区开发与运营二十余年,始终秉承“研究产业、服务产业、投资产业”的理念,着力布局电子信息、生物医药、IT服务、智能制造四大现代科技产业领域,先后建设和开发运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武汉软件新城等多个园区,累计开发的园区面积近千万平方米,孵化、服务企业三千余家,近年来服务区域也不断扩展,从立足武汉光谷到辐射长沙、襄阳、合肥、杭州、福建,布局长三角、珠三角、长株潭等地。
科技园区开发与运营近年来得到众多资本的青睐与投资,除了专业科技园区开发和运营企业外,大量其他行业企业加速涌入科技园区行业领域,行业竞争愈加激烈。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产业与城市功能融合、空间整合成为趋势,科技园区作为产业载体,将更多的体现以人为本、产业集聚和城市服务相融合,为此,科技园区开发商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在此背景下,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园区开发运营,在增强公司资金实力的同时,提高公司在科技园区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2、进一步扩大环保业务规模,推动公司向综合环境服务提供商转型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逐步深入,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土壤、水等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污染防治压力随之不断的增大。近几年国家对节能环保行业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十三五”规划对SO2和NOx排放控制更加严格要求,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环保行业将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公司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作为国内火电厂脱硫方面BOOM(Build-Own-Operate-Maintain建设-拥有-运行-维护)模式的首创,拥有脱硫装机容量726万千瓦,项目主要分布在湖北、安徽与新疆区域,在截至2015年底全国累计签订合同的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机组容量排名中,位列第六位。公司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将坚持立足主业,根植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控制,在“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以特许经营、BOT及TOT等综合服务模式为主,积极拓展新建火电机组脱硫项目以及现役机组脱硫提标改造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扩大烟气脱硫治理运营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除上述大气治理外,公司已涉足水治理行业。由于公司在水务环保方面起步较晚,仅靠内生增长难以实现快速发展,因此,公司准备依托上市公司平台较强的融资实力以合作的形式参与水治理,最终实现公司在水务环保行业的快速拓展。上述业务的拓展需要大量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将缓解公司资金需求压力,有利于公司在大气治理和水治理方面的业务拓展,完成公司向环境综合服务提供商的转型。
3、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优化公司资本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进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保证公司实现持续性发展。
(二)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合理性
1、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
“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主题性行业属于当前国家及合肥市鼓励发展的生产型服务业,符合《合肥市科技研发园区与孵化器支持政策》中科技研发和孵化器集聚区相关政策,政府部门予以重点扶持。与此同时,项目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扶持政策》,对项目引进的入园企业视情况给予用房补贴和人才补贴。地方政府对于产业以及公司所给予的大力支持将有利于项目快速营造产业集聚氛围、实现众多科技型企业聚集。
公司对于科技园区开发拥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已经成功开发和运营了同类型的光谷芯中心项目,对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物业载体硬件需求以及产业服务软件需求有一定的认识,同时也与电子信息相关行业的产业协会、商会和行业联盟建立了全面的沟通平台。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将紧紧围绕信息技术产业,依托公司自身在信息技术产业积累的企业资源、渠道资源等搭建服务平台,同时引入产业基金、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激发创新活力。
近几年,合肥工业市场发展势头良好,2015年,合肥工业投资总量居全国省会城市第7位。项目位于国家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成熟区,区域产业氛围成熟、配套完善。依托项目所在区位良好的产业氛围优势,同时借助公司在电子信息产业所积累的招商资源与渠道,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将通过打造适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个性化、差异化产品,辅以企业全周期产业运营服务,在合肥产业园区物业市场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2、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
2014年1月,经浙江省科技厅、发改委同意,确认成立浙江余杭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目前,余杭生物医药高新园区已经编制出台《浙江余杭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浙江余杭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年行动计划》等量身定制的高新园区专项扶持政策。公司在生物医药主题科技园区具有较强的招商和运营实力,为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浙江省生物医药孵化器项目提供独家招商运营服务。基于上述政策支持以及杭州经济区域优势的愈加凸显,“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公司已成功开发运营了同类型的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项目。通过对生物医药产业的研究并总结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链各类型企业的经验,建设满足生物医药企业生产需求的GMP标准生产、研发及办公空间,打造24小时污水监测处理系统,搭建生物医药企业发展必须的行政审批、检测和评审服务平台。公司将已开发运营的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与本项目进行联动,采取资源共享,运用协同发展策略,提高本项目吸引力。因此,公司开发运营“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已具有丰富的行业运作经验和客户资源,项目的实施亦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在生物医药类园区开发方面的竞争力和市场知名度。
3、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烟气脱硫系统BOT项目及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工程脱硫系统BOT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指出,“十三五”期间,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实施限期整改。由于火电厂环保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而且有部分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较早,这些燃煤火电厂当初的设计标准已不能满足现有的排放标准,需要进行进一步改造。
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经营火电厂脱硫运营近十年,在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的2015年底累计签订合同的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机组容量排名中位列第六位,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领先的市场地位。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经验积淀,光谷环保在系统集成、设计优化、项目管理、系统调试和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已具备较强的实力,并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除尘脱硫脱硝一级资质证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等。基于公司在技术储备、项目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公司开展脱硫系统BOT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自身在大气治理领域的市场地位,并为居民生活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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