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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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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6-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78 股票简称:京能电力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证所(www.sse.com.cn)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重组交易对方的声明

本次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京能集团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承诺所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情况概要

本次交易标的为京能集团持有的京能煤电100%股权。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6)第0281号),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京能煤电100%股权的评估值为639,155.25万元。京能电力拟向京能集团以5.21元/股的价格发行股份预计不超过1,054,040,786股及支付现金90,000万元购买京能煤电100%股权,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同时,京能电力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不超过575,815,738股,募集不超过300,000万元的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重组的部分现金对价及京同热电项目投资、偿还漳山发电借款。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不互为前提条件,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如因为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融资额度发生变化或整个募集配套资金被取消,导致配套资金不足以或无法支付转让价款,上市公司将自行筹集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以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京能国际,实际控制人仍为京能集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上市公司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与成交金额的孰高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资产净额与成交金额的孰高值均未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应指标的50%,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京能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4.04%的股份,通过京能国际间接持有本公司62.14%的股份,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实际控制人始终为京能集团。本次交易前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京能集团,控股股东均为京能国际,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重组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分别为5.21元/股、5.59元/股或6.60元/股。鉴于A股市场自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经历了大幅波动,进入2015年10月以来,随着政府及监管机构出台各种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政策,A股市场恢复稳定运行,因此,采取审议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即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的交易均价的90%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前述交易期间A股市场运行趋于稳定,能较为公允地反映公司股票内在价值。

综上,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京能电力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21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定价基准日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股份价格作相应调整。同时,本次交易设置了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在触发条件发生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可根据价格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三)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A股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京能电力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A.北京市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B.京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京能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

(4)触发条件

A.可调价期间内,沪深300指数(000300.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京能电力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11月4日收盘点数(即3,628.54点)跌幅超过10%;

B.可调价期间内,申万电力指数(801161.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京能电力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11月4日收盘点数(即3,713.30点)跌幅超过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的任一交易日,若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即“(4)触发条件”中A或B项条件满足任意一项),上市公司均有权在该日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并以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作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四)发行数量

公司预计将向京能集团发行1,054,040,786股,用于支付本次重组的部分对价,最终发行数量将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五)股份限售期

京能集团通过本次重组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京能集团通过本次重组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京能集团取得的对价股份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相应增加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京能集团同意按照适用的监管政策调整锁定期安排。

五、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一)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投资者以现金认购。

(二)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5.21元/股,具体价格以询价方式确定,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在定价基准日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股份价格作相应调整。同时,本次交易设置了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在触发条件发生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可根据价格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三)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A股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京能电力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A.北京市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B.京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京能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

(4)触发条件

A.可调价期间内,沪深300指数(000300.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京能电力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11月4日收盘点数(即3,628.54点)跌幅超过10%;

B.可调价期间内,申万电力指数(801161.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京能电力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11月4日收盘点数(即3,713.30点)跌幅超过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的任一交易日,若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即“(4)触发条件”中A或B项条件满足任意一项),上市公司均有权在该日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并以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作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四)发行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本次交易中,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300,000万元,占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比例预计不超过46.94%,发行股份数预计不超过575,815,738股,具体发行股份数将根据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及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从定价基准日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调价基准日至本次股票发行期间,如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股份锁定期

上述配套资金认购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配套资金认购方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相应增加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上述配套资金认购方同意按照适用的监管政策调整锁定期安排。

(六)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配套资金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同时不超过本次交易购买资产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优先用于支付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将用于京同热电项目投资及偿还漳山发电借款。其中9亿元用于支付向京能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京能煤电100%股权的现金对价,不超过21亿元用于京同热电项目投资及偿还漳山发电借款。

六、标的资产评估和作价情况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6)第0281号),本次资产评估对京能煤电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分别进行了评估。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京能煤电在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490,499.15万元,评估价值为676,840.09万元,增值额为186,340.95万元,增值率为37.99%;总负债账面价值为36,685.56万元,评估价值为36,685.56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53,813.59万元,评估价值为640,154.53万元,增值额为186,340.95万元,增值率为41.06%。

2、收益法评估结果

经收益法评估,京能煤电在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39,155.25万元,较账面净资产453,813.59万元增值185,341.66万元,增值率40.84%。

本次交易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

七、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京能电力通过收购京能煤电100%股权,将大幅提升自身业务规模、装机容量,公司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将得到有效提升;同时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水平都将得到增强,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热力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所从事的火力发电业务在装机规模、发电量等方面都将有大幅提升。

在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及权益装机容量如下表所示:

单位:MW

(下转5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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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京能集团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A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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