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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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的补充公告

2016-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6-23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与广发银行就为中再资源后续综合授信业务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广发银行就该事项对公司提起了诉讼。

●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查,合同存在瑕疵,未能真实反映公司签署合同的真实意愿。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待诉讼结束后确定。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6年 4 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书》(【2016】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并披露了《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临2016-21号)。公司现就决定书中提及的重要合同没有履行公司内部应有的审批程序即进行了盖章签署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公司大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源”)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请了1.5亿元额度的综合授信,双方于2014年10月21日签署了上述综合授信合同,该综合授信于2015年10月20日到期。中再资源为了该笔综合授信业务续做,广发银行要求上市公司为中再资源后续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上市公司有意向为中再资源的后续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根据公司以往实际操作情况以及配合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公司向广发银行先提供了其所需的审批资料(担保协议,于2015年9月22日签署),待银行确认放款,并待中再资源的后续综合授信业务取得广发银行的批复后,确认该担保事项成立,公司将根据相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广发银行把上市公司列为第三申请人就上述事项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并于2016年3月7日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求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就中再资源共计153,293,079.55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该诉讼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同时,广发银行就上述事项向大连证监局投诉了上市公司。

公司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进行了自查,因为,该担保未能反映上市公司为其后续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真实意图。并且,广发银行为中再资源提供的综合授信合同是2014年10月签署,上市公司所签署的担保协议是2015年9月22日,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同时,广发银行为中再资源提供的综合授信将于2015年10月份到期,并且后续综合授信也未批复,合同存在瑕疵。同时,公司也就上述合同签署事项向北京银监局进行了投诉举报。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现鉴于上述事项由于公司印章使用存在的问题已涉及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本着积极处理的态度,已同广发银行协商处理上述事项,以减少不必要的影响。同时,公司也将以此为鉴,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印章管理,避免此类事项的发生,以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6-24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27日向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60号),函件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先后披露《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的公告》、《关于对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及其补充公告。上述公告显示,你公司涉及多项诉讼。经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请你公司做进一步说明并披露。

一、根据问询函回复公告,因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你公司 8400万元募集资金早于 2015 年 3 月被司法冻结。但你公司于 2016 年 4月 29 日披露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相关中介机构核查意见、审核报告中,均未提及上述冻结事项。请你公司、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查并说明原因。

二、你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与广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关联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源”)后续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请你公司说明在尚未履行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签署担保协议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责任人。

三、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中再资源关于1.53亿元债务的偿还能力。

四、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同时,请你公司以列表形式,细化披露目前公司涉及的各项诉讼和仲裁的基本案情、涉案金额以及进展情况。

五、你公司原董秘已于 2015 年 4 月辞职,请你公司尽快聘任新董秘。

请你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