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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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B股 公告编号:2016-17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青松城大酒店(上海市东安路8号)三楼黄山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建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盛雷鸣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长周立赟女士;监事杨伯伟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竹园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一厂改造)工程进行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对竹园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新建设施)工程进行投资建设行使优先选择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2项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股东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聂鸿胜、蒋国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聂鸿胜、蒋国平律师认为: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