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
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521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6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
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即每股转增0.3股。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流通股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3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6月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方案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793,137,7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158,627,554.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237,941,332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待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
(3)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2元(含税)。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3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6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派发现金红利的办法:(1)公司流通股股东陈保华先生、周明华先生、翁震宇先生、陈远芳女士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结构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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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的总股本1,031,079,103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43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办
联系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汛桥
联系电话:0576-85991096
九、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16-047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陈保华先生于2014年5月30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400万股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公告》)。
2016年5月30日,公司收到陈保华先生的通知,其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2,400万股已于2016年5月27日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3.03%。
截止2016年5月30日,陈保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12,24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6%,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105,80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85%,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34%。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