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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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6-017

债券代码:112088 债券简称:12富春01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2富春01”)将于2016年6月6日支付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6.7元(含税)/张。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3日,凡在2016年6月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6月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本公司“12富春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富春01

3、债券代码:112088

4、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5、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7%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2年6月5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6月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6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日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7%,本次付息每10张“12富春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30元。即:每张“12富春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3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7%。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6月5日。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3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6日

3.付息日:2016年6月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富春01”持有人。2016年6月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6月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富阳区灵桥镇春永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

联系人:胡斌

联系电话:0571-63553779

传真:0571-63553789

邮政编码:311418

2、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 周洋、师硕

联系电话:010-63222863

传真:010-63222636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张思聪

联系电话:0755-21899316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