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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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中标公告

2016-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6-056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中标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收到肇东市交通运输局的中标通知书:

一公司成为县道肇东至四站公路扩建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编号:HMEC160311SG)A1合同段中标人,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69,897,592.00元,工期为365日历天。该项目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3%。

公司接到上述中标通知后,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日

证券代码: 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7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黔民初18号、举证通知书(2016)黔民初18号及民事诉状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32,958,280.34元,差价补偿款24,181,344.00元,合计人民币57,139,624.3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公司刚刚收到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状等,且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因此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接到民事诉状时间:2016年5月23日(传真件)

管辖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

第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原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将清织高速第七合同段建设工程发包给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造价为335,802,225.00元。合同签订后,第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将其中拉路河特大桥K44+731.75(左幅)K44+729.75(右幅)工程分包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先进场施工,后补签合同,2012年3月30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与原告补签了合同。原告根据发包方的图纸和要求购买了大量材料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完成了绝大部分工程量,该部分工程量经发包方高开司监理签收为合格。2014年6月,发包方高开司清织高速指挥部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七合同段项目部清退出场,原告不得不退场。原告退场后,被告高开司未将由原告施工的工程款结算给第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32,958,280.34元,差价补偿款24,181,344.00元,合计人民币57,139,624.34元。

作为第三人,为维护公司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我公司近日将向贵州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举证的申请,以收集证据,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公司刚刚收到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状等,且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6月 1 日

报备文件

民事起诉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