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16-15

债券代码:122204 债券简称:12双良节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

● 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5年度

2. 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20,495,808.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62,049,580.80元(含税)。

4.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6月7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双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澄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它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双良工业园

联系电话:0510-86632358

电话传真:0510-86630191-481

联系人:王晓松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日

● 报备文件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