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科技 编号:2016-043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元(含税),每股转增股本:1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1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 6月7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 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 6月8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 6月1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鹿港科技”)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5月11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36)刊登于2016年5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 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鹿港科技2016年3月3日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447,094,3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4,709,430.20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总股本447,094,3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447,094,30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894,188,604股。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1 元(含税)。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 6月7日

2、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 年6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方法

1、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中钱文龙、缪进义、钱忠伟、陈瀚海、邹国栋五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结构变化(单位:股)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894,188,604股全面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155元。

八、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12-58353239

3、传真电话:0512-58470080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