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公告编号:2016-045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内容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经营业绩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近14亿,较去年同期下降近32%,净利润3.57亿,与去年同期保持稳定,扣非后净利润3.22亿,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6.2%。其中,医药行业收入12.69亿元,广告服务营业收入7634万元,贸易5314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广告服务业务、贸易业务涉及的具体内容,及收入的可持续性;(2)结合行业情况及同行业对比情况,量化分析公司各项业务营业收入、扣非后净利润下降的原因。
2.分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公司2015年分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特别是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请公司结合业务特点、经营安排以及营业收入、利润的确认时点和政策等,补充披露四个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3.主营业务持续经营。报告期内,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营业收入11.1亿元,占营业收入14亿元的79.2%。报告期末,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库存量为268,531.65克。2016年3月31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公司发送的《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6]33号),停止春天药用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试点,停止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请公司补充披露:(1)医药业务中除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制造、销售以外的其他具体业务及其经营情况,包括业务涉及的收入、利润、经营销售方式等;(2)公司报告期末与冬虫夏草纯粉片有关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及计提是否充分;(3)冬虫夏草纯粉片期末库存的销售情况,销售是否存在障碍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和公司的应对措施;(4)若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未能按计划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5)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停止生产后,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对第(2)、(4)项问题发表意见。
4.研发情况。目前,公司用共有六种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处于研发当中。请公司结合目前国家对冬虫夏草的相关政策,补充披露公司上述研发项目进展是否受到影响及其具体影响。
5.自救措施。为了解决公司因冬虫夏草停产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采取的自救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全资子公司三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六种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的药品全国总经销权授权给春天药用,春天药用也拟充分利用自身在冬虫夏草行业多年的研发、销售优势与三普药业开展相关合作。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自救措施的进展情况;(2)结合药品销售资质要求,说明公司是否具备销售上述三普药业的六种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的药品的相关资质;(3)2015年度,三普药业销售上述冬虫夏草相关药品分别产生的收入、利润、毛利率等情况。
6.库存。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余额6.83亿元,跌价准备26.5万元。其中,原材料账面余额5.6亿元,在产品账面余额2952万元,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库存商品8445万元,跌价准备26.5万元。请补充披露:(1)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2)结合公司存货减值测试的具体会计政策,以及主要材料、产成品价格走势、保质期等,说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并进行同行业对比。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7.销售模式和销售费用。公司采取以合作商销售为主,自营销售为辅的销售模式开展产品销售。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2.04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52%,主要是广告投入减少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采取合作商销售和自营销售各自涉及的收入、利润等情况;(2)结合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模式,分别说明公司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渠道、销售模式是否存在退货、退货的比例及相应的会计确认;(3)前5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关联关系;(4)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大幅下降,特别是广告费大幅下降,公司所采取的具体降费措施,包括减少广告投放的类型、区域等情况。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收到函件的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尽快对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