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8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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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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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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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6.1
注: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6.2
注: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6.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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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6.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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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本基金2016年第1季度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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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
2、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第六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截止2016年3月31日)。
银河鑫利混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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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鑫利混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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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鑫利混合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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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2、本基金自2015年11月18日起,增加银河鑫利混合I类基金份额类别。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C类及I类三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自2016年2月3日起, 银河鑫利混合I类基金份额全部赎回,目前无份额。上表所列示I级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数据截止到2016年2月3日。
第七节 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在通常情况下,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05 %年费率计提。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节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重要提示”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4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定于2016年6月4日前公告。
2、“三、基金管理人”之“(二)主要人员情况”经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刘立达先生于2016年2月17日担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
3、“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基金托管人概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
4、“五、相关服务机构”增加了相关代销机构,对原有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各新增代销机构均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列示。
5、2015年11月16日起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I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已在指定媒体公告。因增加I类基金份额,本招募说明书中“二、释义”、“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十四、基金的费用”、“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等相关内容已做更新。
6、“十、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本报告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6年3月31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有关“对账单服务”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8、“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