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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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5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6月3日上午9:30

召开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2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9人、代表股份270,985,0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13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267,993,0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3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人,代表股份2,992,0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人,代表股份2,992,0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人,代表股份2,992,0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1:《提名韩俊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70,927,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6%;反对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03%;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9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895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34,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8%;反对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934,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49%;反对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16%;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申请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70,854,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20%;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9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895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1%;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861,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518%;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申请借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69,224,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505%;反对1,760,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6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9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895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3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46%;反对1,760,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2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728%;反对1,760,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2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③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本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69,224,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505%;反对1,760,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6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9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895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3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46%;反对1,760,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2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728%;反对1,760,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2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④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其明、焦晓昆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