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股份完成的补充说明公告

2016-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729 股票简称:龙韵股份 编号:临 2016-034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股份完成的补充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6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公告号:临2016-033),现对其中部分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原公告内容:

三、后续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后,方烨先生于2016年4月26日做出的增持计划将提前完成,并将及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其增持行为发表法律意见。

现补充披露为:

三、后续增持计划

根据方烨先生提交给公司的增持告知函,方烨先生因其个人资金所限,本次增持后,方烨先生将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方烨先生于2016年4月26日做出的增持计划将提前完成,并将及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其增持行为发表法律意见。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因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603729 证券简称:龙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5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松江区玉树北路6号上海宝隆花园酒店二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余亦坤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4人,董事段佩璋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陶珏竹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以现金收购石河子盛世飞扬新媒体有限公司49%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因董事长余亦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股东段佩璋、方小琴、上海台勇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余亦坤的关联方,对议案一、议案二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持有的30,570,000股不计入议案一、议案二的有效表决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猛 刘中贵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日

证券代码:603729 证券简称:龙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6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最高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三千万元

●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应全资子公司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逸海”)经营发展需要,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近日收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新疆逸海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授信担保。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3000万元,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07%。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注册地: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1-66室

法定代表人:姚慧娟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状况:

截止 2015 年12月31日,新疆逸海总资产为211,252,645.50元,总负债为52,460,669.06元,净 资 产 为158,791,976.44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644,390,994.21元,净利润37,080,122.14(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止 2016年3月31日,新疆逸海总资产为206,041,920.32 元,总负债为44,754,268.21元,净资产为161,287,652.11元,2016 年1-3 月实现营业收入69,987,963.00 元,净利润2,495,675.67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

“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三千万元为限。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消偿完毕后终止。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担保符合公司发展和整体利益,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故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 年5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详情请见公司于5月11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临 2016-026)上批准了本公司为新疆逸海提供担保之事宜。独立董事认为关于为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有利于新疆逸海的正常经营发展,符合本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3,000万元,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07%,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一)担保合同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新疆逸海营业执照

(四)新疆逸海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