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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6-04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为0.018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

● 除息日:2016年6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6日经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510,445,200股为基数,按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2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30,208,904.00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6月14日

除息日:2016 年6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4-363138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