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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2016-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4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披露的担保金额共计7.98亿元,实际提供担保余额36.99亿元(含2014年、2015年滚存)

● 次担保不存在被担保人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鸿集团”)于201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5年12月28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根据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为适应整体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控制的参股公司新增提供33.8亿元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截止2016年12月末预计担保明细为:

单位:万元

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决定每一笔担保的具体事宜,并根据集团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各级全资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的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2016年度担保预计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8)。

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公司近期实际发生如下对外担保,并签署相关借款及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7,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

(三)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8,000万元提供担保。

(四)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

(五)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世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

(六)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同泰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

(七)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同泰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综合授信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担保。

(八)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

(九)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4,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2,500万元提供担保。

(十一)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二)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三)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四)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行宫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4,500万元提供担保。

(十五)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8,200万元提供担保。

(十六)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的保函美元868万元提供反担保。

(十七)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八)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综合授信人民币4,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九)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十)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二)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世进出口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三)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同泰贸易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四)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五)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六)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七)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12-2017.1.12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二)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3.15-2017.3.1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三)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4.29-2017.3.1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四)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4.8-2017.4.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

(五)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世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11-2017.1.1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六)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同泰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3.24-2017.3.2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债务本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七)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同泰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29-2017.1.29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八)被担保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18-2017.1.18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九)被担保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19-2017.1.19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十)被担保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4.14-2017.4.1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十一)被担保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3.18-2017.3.8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十二)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15-2017.1.1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十三)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21-2017.1.2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十四)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行宫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4,5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3.21-2017.3.2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五)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8,2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3.21-2017.3.1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十六)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

反担保金额:美元868万元

银行担保期间: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2018.5.31

反担保方式:保证反担保

反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

(十七)被担保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1-2016.9.18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十八)被担保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5.12.31-2016.12.3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十九)被担保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18-2017.1.1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

(二十)被担保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25-2016.12.2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201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董事会相关意见如下:201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控制的参股公司相互之间为2016年度银行及其他各类融资项目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38,000万元的担保。请详见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8)。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6年度预计发生的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控制的参股公司相互之间为2016年度银行及其他各类融资项目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38,000万元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2016年4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0元,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36.99亿元(含2014年、2015年滚存),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75.08亿元的49.27%。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5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9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61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9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6年5月19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公司以2015年末总股本2,242,433,1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9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65,030,562.57元,尚余可分配利润1,199,915.70元转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61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61元。

4、对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29元。

5、对于由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9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14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6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1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控股股东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469100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