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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6-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6-099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签订的为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事项将以另行签订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在正式合作协议签署及执行前,本战略合作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注册地址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新联大街东1号,其作为营口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是营口市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筹建办公室的基础上于2006年2月成立。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是省委、省政府实施辽宁环渤海“五点一线”开发、加速全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点工程。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2016年6月5日,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或者“公司”)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上海市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仅为双方根据合作意向达成的框架性约定。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乙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的背景

1、为促进经济发展,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设立“沿海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项目选址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二期,占地面积2044575.9平方米(其用地准确亩数及具体位置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设厂房、办公楼、研发楼、培训楼、宿舍楼、招待中心、公共会议室、职工娱乐健身中心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

2、入园企业项目总投资力争达到50亿,兴建五个产业集群,其中包括自主创新示范园区、新能源产业园区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园。

(二)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负责取得产业园的设立文件,为产业园提供政策指导及运营支持;

甲方协助乙方完成产业园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议、配套、验收等工作,直至产业园投入运营;

(2)甲方为乙方入园企业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并确认该政策得到贯彻执行;甲方配合乙方制定产业园的定位、规划、招商、运营工作,并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进行补充与调整;

(3)甲方确保该建设地块达到“七通一平”标准(道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等通达至项目用地红线外,完成土地平整)。甲方满足相应开工条件;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争取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辽宁省产业(创业)引导基金;

(4)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协调解决遗留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照产权清晰,无担保抵押、查封及其他争议,未解决之前乙方不予投资建设。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取得产业园区土地使用权、房屋、在建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所有权,对产业园享有独立招商、经营的管理权;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环评、土地报批、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时,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提供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材料并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将利用其强大的商务资源和专业经验,为产业园区提供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准的项目、技术、人才和商业伙伴的交流平台;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做好产业园物业、运营管理标准及经营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工作;乙方将根据产业园定位及规划进行园区的规划及招商,并收取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要求,开工建设前须将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总平面及施工图纸报有关机构审核批准,同时将施工建设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报甲方备案。

(三)政策支持

甲方根据产业园定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包括鼓励产业发展、行政审批优惠、扶持奖励优惠等相关支持政策。

(四)其他约定

若该项目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甲方未完成遗留的相关债务、案件的清理,土地使用权证照办理及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完成,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取得土地后由于自身原因未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时间内开工建设,甲方有权收回本项目用地。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协议,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署地法院起诉。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协议实际履行的前置条件

甲、乙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以甲、乙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鉴于该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签订具体合作业务的基础,具体合作事宜以双方另行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因此在正式协议签署生效及执行前,该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是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正式合作协议签署和执行后,在管委会等政府机构的指导下,公司将负责产业园的设计、建设、招商、经营等。上述事项的实施将是公司对新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探索和实践,符合公司业务结构优化的战略需求。如果本协议所涉及项目能够得以具体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指导性基础文件,也是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基础,具体项目合作事宜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具体事项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上述入园企业项目总投资力争达到50亿,是基于后续企业及项目入驻符合产业园的设计预期,鉴于产业园项目实施进度和企业入驻进度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总投资力争达到50亿的达成时间亦存在不确定性;

3、上述拟争取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辽宁省产业(创业)引导基金需在双方正式合作后履行必要的申请、审批等程序后方能取得,因此引导基金的取得时间及方式尚存在不确定性;

4、如该合作事项后续得以具体实施,公司将负责产业园的招商、经营的管理权,产业园项目入驻情况将会影响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入驻进度目前尚无法判断,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