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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6-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0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数量为24,765,865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8.143%。其中持限售股机构2名,持限售股自然人143名(含董监高8名)。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6月13日(星期一)。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情况及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9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260号文同意,凤形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2,200万股股票于2015年6月11日起上市交易。201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为: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总股本8,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5元(含税)。本次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1,100万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8,800.00万股。

二、相关股东作出的全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如下:

(一)限售股股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1、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朱帮华等13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备注:承诺1)

2、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金华、王志宏、沈茂林、张继、罗明九、朱有润、姚境、王振来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备注:承诺2)

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金华、王志宏、沈茂林、朱有润、姚境、王振来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备注:承诺3)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备注:承诺4)

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在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为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实现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股5%以下时除外。

(三)承诺履行状况

1、截至本申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股东是否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是否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各股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股份上市流通时间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4,765,865股,占总股本的28.143%。

3、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需要说明的情况:

(1)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5%以上股东,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2)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上述人员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3)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不存在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也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认为:经核查,凤形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凤形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解除限售股份申请书

2. 解除限售股份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出具的《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开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报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