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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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9 证券简称:南京化纤 公告编号:2016-014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5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于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大庙村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1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年度为2015年度。

分配方案是以公司2015年末的股份总数307,069,2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0,747,424.91元。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1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1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5元(含税)。

三、红利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除权(除息)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存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机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4208005

联系传真:025-84208005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新材料产业园

邮政编码:211511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