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6—044
物产中大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现金股利 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552,138,771.25元;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662,566,526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为0.2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250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5元。
●股权登记日:6月17日
●除权(除息)日:6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6月20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6月2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1、实施年度:2015年度
2、实施范围:截止2016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2015年末总股本2,208,555,085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股利 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552,138,771.2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2015年末总股本2,208,555,08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662,566,526股。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250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25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5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6月17日
2、除权(除息)日:6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6月20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6月21日
四、实施对象
截止2016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分配实施办法
1、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等四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本次转增的股份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按变动前股本、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等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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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2,871,121,611股全面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 0.46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1-85777029
3、联系传真:0571-85778008
4、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56号
5、邮政编码:310006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