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8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4月22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09,889,58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元(含税),分配利润共计104,944,792.0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因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自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回购并注销了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且未解锁的161,000股限制性股票,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股本总额由209,889,584股变为209,728,584股。分配比例相应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9,728,58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3838元(含税),分配利润共计104,944,785.83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9,728,5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383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503454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5.003838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076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038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6月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6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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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6月6日至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1号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毛浩、方诗春
咨询电话:027-87694060
传真电话:027-87694060
七、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