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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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16-037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6日

●除息日:2016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7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5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8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60,000,000.00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6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江苏太阳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新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月亮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吴典华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518-85959992

3、传真电话:0518-85807993

七、备查文件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