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码:2016-035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5月27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4号)的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83,827,918股新股,发行价格为28.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348,019,983.1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15,739,400.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5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4838001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存放于三个专项账户,并与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各专项账户的信息如下:
1、开户行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账户名称: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1160278002350
银行地址:中山市中山五路 48 号英联时代广场渤海银行
金额(人民币万元): 61,575.50
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小榄 SMD LED 封装技改项目
2、开户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账户名称: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96000100100390135
银行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 21 号
金额(人民币万元):94,317.33
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吉安 SMD LED 封装一期建设项目
3、开户行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账户名称: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15768825001
银行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 1 号中环广场 1 座 6 楼
金额(人民币万元): 75,681.11
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新余 LED 应用照明一期建设项目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16-036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4号)的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83,827,918股新股,发行价格为28.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348,019,983.1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15,739,400.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5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4838001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与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具有管辖权的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协议银行辖属分支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行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账户名称: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1160278002350
银行地址:中山市中山五路 48 号英联时代广场渤海银行
金额(人民币万元): 61,575.50
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小榄 SMD LED 封装技改项目
2、开户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账户名称: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96000100100390135
银行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 21 号
金额(人民币万元):94,317.33
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吉安 SMD LED 封装一期建设项目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账户名称: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15768825001
银行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 1 号中环广场 1 座 6 楼
金额(人民币万元): 75,681.11
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新余 LED 应用照明一期建设项目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竹青、甘露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渤海银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平安银行)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兴业银行)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