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A股代码 600295 A股简称 鄂尔多斯 编号:临2016-024号
B股代码 900936 B股简称 鄂资B股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
●扣税前后每股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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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股自然人股东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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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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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方案:本次股利分配按以2015年年末总股本103,2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按人民币0.50元(含税)分红,实分股利总额51,600,0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6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2016年6月20日)
4、扣税情况
(1)、本公司之股东--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6)、持有B股的股东,按2016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5510)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7632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5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6869美元。
(8)、其中 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007632 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9)、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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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业务处
联系电话:04778543776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4日
A股代码 600295 A股简称 鄂尔多斯 编号:临2016-025号
B股代码 900936 B股简称 鄂资B股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鄂资债”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简称“联合信用”)对本公司2012年8月30日发行的五年期公司债券(简称“12鄂资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
联合信用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上述评级报告维持“12鄂资债”债项信用等级为AA+,维持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上述评级报告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5年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