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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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金誉阿拉丁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确认事项的补充及致歉公告

2016-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中安消-公告编号:2016-140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金誉阿拉丁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确认事项的补充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3月31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或“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转回对上海金誉阿拉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誉阿拉丁”)的坏账准备2500万元并确认孳息800万元,同时将该笔应收金誉阿拉丁的款项3300万元列示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现就公司应收金誉阿拉丁款项的形成原因及转回坏账准备的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中安消应收金誉阿拉丁款项的形成情况

2008年1月14日,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股份”)和上海阿拉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900万成立上海金誉阿拉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誉阿拉丁”),用于收购上海静安区新闸路1136弄1号上海石油天然气大厦,收购不动产过程中资金缺口50%由飞乐股份再以借款方式提供给金誉阿拉丁,借款资金计算资金利息。2008年飞乐股份前后分两笔共借给金誉阿拉丁2500万元。

二、中安消应收金誉阿拉丁款项的追偿情况

飞乐股份因主营方向发生变化,于2008年9月25日向阿拉丁发函要求退出项目运作,并要求金誉阿拉丁归还项目借款及利息。金誉阿拉丁确认了飞乐股份不再追加投资的事宜,但短期内无法变现不动产归还借款本息。

2013年4月1日,飞乐股份和阿拉丁、金誉阿拉丁、上海亨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金福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五方共同签订了《金誉阿拉丁房产-债权折价清偿协议》,约定以上海石油天然气大厦第六层(1123.64平方米)和第七层(1123.64平方米)估价4200万元折抵金誉阿拉丁所欠飞乐股份借款2500万元、孳息800万元及股权投资款900万元。但当时石油天然气大厦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拟转让的上海石油天然气大厦第六层及第七层还无法办产权证及过户手续,该协议未得到实际执行,金誉阿拉丁亦停止沟通上述债务的清偿程序。鉴于该笔债权清偿的工作未顺利推进,飞乐股份并未将应收金誉阿拉丁款项形成的坏帐冲回,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该项应收款项账面净值为0。

中安消于2014年12月完成借壳重组,新管理层对企业的情况逐渐熟悉后,本着对公司股东负责的原则,就金誉阿拉丁债务清偿事宜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通过不断和金誉阿拉丁进行接触、沟通,中安消与金誉阿拉丁逐渐建立信任和合作基础,金誉阿拉丁对债权本息3300万元亦作了书面确认。2015年12月15日,中安消、阿拉丁、金誉阿拉丁、上海亨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金福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声明函》,声明原飞乐股份和阿拉丁、金誉阿拉丁、上海亨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金福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签订的《金誉阿拉丁房产-债权折价清偿协议》各方声明有效,同意继续执行该协议。

三、中安消控股股东对债权实现的承诺

2015年12月31日,中安消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就金誉阿拉丁所欠款项的回收出具了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督促中安消于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一年内实现对金誉阿拉丁的债权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相应孳息人民币800万元。

二、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若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一年内,中安消未能实现上述债权,本公司将予以补偿中安消相应损失。”

四、中安消转回金誉阿拉丁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情况

中安消综合考虑金誉阿拉丁应收款项追偿进展情况后,依据2015年12月15日中安消、阿拉丁、金誉阿拉丁、上海亨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金福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声明函》及控股股东承诺,于2015年12月重新确认了对金誉阿拉丁的债权,转回坏账准备2500万元并确认孳息800万元;会计处理为减少坏账准备及减少资产减值损失2500万元,增加其他应收款及减少财务费用800万元,对利润表的影响为增加母公司及合并报表净利润3300万元。

在追偿应收金誉阿拉丁款项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传递不及时,公司未能通过临时公告披露金誉阿拉丁对债权本息3300万元作书面确认及签署《声明函》等事宜,对此公司深表歉意。

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39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210号上海宏泉丽笙酒店会议中心二楼海棠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527,977,838股股份,其中32,895,155股为无表决权股份,其实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95,082,683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主持,采取

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副董事长周侠先生、董事叶永佳先生、于东先生、吴志明先生、独立董事杨金才先生、秦永军先生、郝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谢忠信先生、监事金蕾女士、王一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付欣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拟签署《变更契约:股份出售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为香港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拟向境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鑫、刘从珍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