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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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68 证券简称:飞科电器 公告编号:临2016-015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588号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海纳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李丐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琳、陈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