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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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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6-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8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8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72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08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16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8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6月21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6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五、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655号

咨询联系人:张培影、田怡

咨询电话:021-68918998-8669/8666

传真电话:021-68916616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9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6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06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一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答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公司将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及时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报送中国证监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0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065号),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1、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1年12月26日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以下简称“过会”);2012年3月16日,证监会印发了《关于核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012年3月19日,公司向证监会报送《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康达新材会后事项》);2012年3月30日,公司公告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同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2012年4月16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公司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承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也没有对截至当时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

(2)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

2012年4月13日,公司公告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在《上市公告书》中附了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在这份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利润3,718,480.73元,具体调整项目如下:营业成本调减1,800,000元,日常费用推迟确认1,136,462.20元,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未计入当期损益782,018.53元。

2、行政处罚决定

基于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于2013年7月5日对公司立案调查。2014年9月28日,证监会对公司作出编号为[2014]8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1)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陆企亭、公司原财务总监陆天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储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整改措施

(1)公司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披露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上市公告书》中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2014-040:关于对《上市公告书》进行更正的公告)。

(2)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证监会处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罚款。同时,公司及时调整公司相关高管任职情况,其中储文斌于2014年9月18日辞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陆企亭于2015年5月26日辞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总经理职务,陆天耘于2015年5月26日辞去财务总监职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0月23日在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举行公开致歉会。

(4)发行人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于2014年10月24日对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就上述行政处罚进行了专门培训,内容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会后事项有关规定,会计准则关于费用处理的有关规定等,同时,发行人证券部、财务部也不定期组织有关信息披露、财务制度的培训,加强学习。

(5)公司加强财务稽核,针对相对重要的财务数据明确应由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截止性,记账凭证的准确性等,必要时还需进行穿行测试。

(6)公司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审部每季度对重要财务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对半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每半年向客户、供应商发函询证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发函金额占期末往来款项余额的80%以上,每次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均超过70%;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沟通,交流内部审计情况。

(7)2014年11月,公司成立了内控自评小组,分别对2014年度和2015年度公司内控情况进行了自评。根据自评结果,对内控制度相关缺陷进整改和完善。

(8)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除因上述行政处罚事宜导致公司2014年度信息披露考评评级为D级外,公司2012年度和2013年度信息披露考评评级皆为B级。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一)关于虚增利润的交易所监管措施

1、基本情况

公司因上述虚增营业利润的情形,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02号”《问询函》及“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138号”《监管函》,要求公司重视有关情况并进行相应整改。

2、整改情况

除本公告之“一、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中的整改措施外,公司针对上述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关于上市公告书中的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增营业利润情况的说明》,明确公司将不断加强公司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学习,加强管理,严格按照交易所和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并保持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确保及时、规范、准确、透明地反馈。

(二)最近五年中,除上述监管措施以及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年报问询函外,公司还收到其他监管关注函2次,监管函1次,相关情况及整改措施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