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16-017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勇萍先生

3、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6月 1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6 月 14 日至2016 年 6 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6 月15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6月14日15:00 至2016 年6月 1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8,672,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81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8,65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68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98,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8%。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672,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8,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672,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8,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8,672,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8,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8,672,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8,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8,672,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8,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672,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8,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勇萍先生、余荣琳先生、诸焕诚先生、丁强先生、王向东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297,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7,297,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98,671,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97,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672,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8,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672,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8,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俞磊、王雪涛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