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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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东音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0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5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14:00在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石一级公路南侧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下午3: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方秀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0,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00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85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54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4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4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2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0,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3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韦笑、吕兴伟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5日